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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06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就《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
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 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5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
年1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220.85万股限制性股票,
312名激励对象授予169万份股票期权。


    三. 就《关于提名陈旭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提名文剑
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及综合素质
等方面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
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旭琳先生、文剑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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