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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01-10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84 号”文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9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8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66,963.3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 61,122.32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
创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正在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隆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自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代表人李艳茹、戴菲于 2018 年 1 月 3 日-1 月 5 日对保隆科技进行了持
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自发行上市以来公司治理和内控等
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查看了公司自上市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察看了上市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明细等资料,核查了公司自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资料,并对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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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保隆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保隆科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核查了保隆科技的内部控
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保隆科技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
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
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保隆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的基本账务情况、相关重大商务合同、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
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保隆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相关记账凭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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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之补充协议等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保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
至现场检查之日,保隆科技已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
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
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保隆科技相关内部决策文件、三会文件、重大合同等资料,
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
担保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
司相关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机构了解
到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150,364.97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25.70%,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 14,456.78 万元,较 2016 年同
期增长 38.13%。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保持较快
增长,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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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汽车零部件行业变化趋势,控制市场和经营风险,
关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保隆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保隆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自上市以来,保隆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相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保隆科技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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