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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9-01-17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84 号”文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9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8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66,963.3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 61,122.32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
创投行”、“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代表人戴菲、李艳茹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对保隆科技进行了 2018 年度
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 2018 年度公司治理和内控等相关制
度的实施情况,查看了公司 2018 年度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察看了上市公司主
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核查了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对外投资等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保隆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保隆科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18 年度,保隆科技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
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 2018 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查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公告
及相关备案文件。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18 年度,保隆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了公司的基本账务情况、主要
银行账户对账单,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并与公司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保隆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相关记账凭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等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保隆科技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保隆科技相关内部决策文件、三会文件、相关公告等资料,
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18 年度,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之间提供担保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情形;公司相关对外投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查阅公司 2018 年定期报告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了解近期行业
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2018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68,554.98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284.75 万元。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汽车零部件行业变化趋势,控制市场和经营风险,
关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保隆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保隆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18 年度,保隆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现场
检查之日,保隆科技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