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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7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 7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
并在征询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本次董
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就《关于公司支付 2018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期间,尽
忠职守,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规定的
责任与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 年度审计费 112
万元人民币,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就《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拟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就《关于补选谭金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
立意见
   经审查谭金可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谭金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谭金可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独立
董事职务的要求。谭金可先生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补选谭金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航____________




2019 年 7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邓小洋____________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