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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9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8 日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在征询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本次董事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就《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
    2、就《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确定《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8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