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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8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
               系 统 自 行 登 记 和上 传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直接 提 交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
               行信息披露工作。董秘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
               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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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针对对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算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
               报上交所。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
               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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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密;
               2.      有关内幕人员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他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的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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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以及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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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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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      股东大会决议;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
               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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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
               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4.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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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
               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与
                       上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
                       上交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交所
                       沟通。
               2.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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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3.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4.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
                       会。
               5.      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
               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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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
               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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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
               度予以修订。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等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涉及公司财务信息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
               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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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
               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作出判断。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前将会议
               资料报送本公司董秘办公室,并在会后一天内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
               要报送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不明的,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该
               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负
               责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及班子成员、董事
               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1、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董秘办公室负责;
               2、     董秘办公室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送公
                       告事宜通报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3、     相关人员应将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董秘办公室。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秘办公室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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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审核。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
                       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
                       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具体履行程序: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      董秘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3.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4.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
               5.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6.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时,审核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秘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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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秘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依法信息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订与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应指定专门人员报送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业务合作中已
               公开的公司信息交流。如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公司未公开的保密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
               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
               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
               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亦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直通车业务规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交所制定的相关
               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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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
                       份,登录上交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2.      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
                       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和上交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
                       要求。
               3.      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交所规定时间
                       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4.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
                       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交所
                       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5.      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
                       上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即予刊载。
               6.      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交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
                       件并予刊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
               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
               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
               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
               布但上交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
               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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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
               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配合提供定期报告的编制资
               料及数据或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
               报告的;或者董秘办公室如在规定时间内接到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
               报告和材料,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或未能及时披露
               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
               等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
               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指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指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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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