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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8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
         科技”或“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监管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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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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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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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
           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包括但不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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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
           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格式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相关负责人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提示或标示
           出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完毕后应立即交送至董
           秘办公室。董秘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
           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其他因工作原因、业务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
           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
           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
           备案,提供其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保密
           协议、保密承诺或者信息管理承诺。内幕知情人申报表原件应及
           时交送至公司董秘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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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还
           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要求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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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秘书领取并递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归
                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
                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
                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
                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
                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 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
                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其内
                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
                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
                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
                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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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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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即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
           告书的孰早时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
           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
           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追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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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记过;
           (四) 降职降薪;
           (五) 留职察看;
           (六) 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同时违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责任处罚适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的,公司提请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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