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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秘办公
               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
               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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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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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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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
               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公司未公开
               财务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包括但不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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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
               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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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组负责人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要求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等。


               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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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秘书领取并递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归
                       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
                       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
                       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
                       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
                       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 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
                       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其内
                       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如果下一
                       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
                       人其应承担的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
                       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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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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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
                       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即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
               告书的孰早时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
               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
               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届时的具体要求(如有)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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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记过;
               (四) 降职降薪;
               (五) 留职察看;
               (六) 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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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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