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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拟披露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等规
               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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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
               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应当附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
               意见、理由及依据。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等规
               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决定是否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及暂缓的期限。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根据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经手人员应列
               入内幕知情人名单,签署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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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泄露或利用采取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
               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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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         □否
         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