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迎驾贡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4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
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参股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
(四)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
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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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或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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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
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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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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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
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
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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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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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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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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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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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描述的情形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后,在证券投资部
办理相关查阅、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四节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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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
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公司未经公开的重要经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监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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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的有关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
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文件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的摘要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将摘要和正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上公告,并将
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
券投资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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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
通、澄清。
第五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八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
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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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
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单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单位(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
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九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单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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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
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其薪酬标准、
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股
票上市规则》等监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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