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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华旅游:九华旅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
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
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54,549,591.87 元 ( 合 并 报 表 ) ,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4,251,560.56 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50,298,031.31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696,286,212.99 元。其中母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42,515,605.58 元,按公
司章程 规定 提取 法定 盈余公 积金 4,251,560.56 元, 本年 度未 分配利 润为
38,264,045.02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559,481,438.45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
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建议以公司上
年末总股本 11,068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共计
分派现金股利 1,660.2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保证了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
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了独立的审计意
见。年度审计结束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
业务。我们建议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对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履行公司对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在事前得
到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与研究。经审议,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对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表
示同意。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正常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交
易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运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
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预期目标,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报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
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程恭让、潘平、姚王信、汪早荣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