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九华旅游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2022年11月修订)2022-11-05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体系化推进董
事会职权落实,提升董事会行权履职能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安徽
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包
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
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坚持事业为上、人事
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依
法依规依纪。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党委坚持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
审核相关工作方案,并结合董事会意见,组织人选推荐、考察等
工作,经集体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层成员,负责组织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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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
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成员等工作。
董事会内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的执行
机构。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及纪检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经理
层成员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选聘经理层成员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1、公司党委提出启动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意见。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选聘工作初步方案,内容包含选
聘经理层成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
其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一般由董事长提名,经理层副职
人选一般由总经理提名。
3、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工作初步方案。
4、公司党委与董事会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
核评价、薪酬激励、调整退出等内容,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全面考察。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
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综合运用
各类方式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企等方面情况。
(三)集体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召开会议,根据考察情况,
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任用建议,履行相关报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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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四)依法依规任职。
1、公司党委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人选建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
3、公司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聘任决定,办理聘任
手续。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实行工作回避制度,经理层
选聘工作涉及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
须回避。
第九条 实行经理层成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员
任期一般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
岗位聘任协议书、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岗位聘任协议书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
制订。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应包括: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
务、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
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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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方式,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经营业绩责
任书一般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
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等。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
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调整后需
重新签订。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的,
可以予以续聘。
第十六条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
按有关规定及时解聘。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个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的。
(二)年度个人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
(完成率低于 70%)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
制低于 80 分)。
(四)任期个人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不胜任或不称职的。
(五)任期个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的。
(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
担任现职的。
(七)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的。
(八)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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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对于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参与该岗
位的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层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具体事宜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应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
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自觉
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达到
退休年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
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安全、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
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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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经理层成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审计部
门审计的,或者重要项目、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
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公司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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