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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洗霸:关于修订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603200            证券简称:上海洗霸          公告编号:2019-044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6 月 24 日,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适当修订。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依据
            鉴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业已实施完毕,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及注
      册资本发生变动,以及近阶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及
      规范性文件相继更新或出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 30 日修订)、《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等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一)章程修订

条款序号           章程修订前条款内容                         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4.45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10075 元。
第二十一   公司股份总数为7504.45万股,每股面值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31007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条       人民币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五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股份的;
                                                   公司债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之一进行:
                                                   行。
第二十六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条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条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第二十八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条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年内转让给职工。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四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
           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其
                                                   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他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第四十八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
           开。经召集人决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
  条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频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
           遵循以下规则: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则:
           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
           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六                                           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
  条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
           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
                                                   人。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
           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
                                                   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
           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
           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
                                                   表决权;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
           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第一百条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选连任。
           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事项;
第一百一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十一条    式的方案;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十九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特快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第三
                                                  通知以邮件(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第一百七                                          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十四条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
           电子邮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到达
           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传真送出的,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
           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二)章程附件修订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条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
           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公司召开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意见。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第二十一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条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出席。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第三十五
           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条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章程生效
第五十五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章程生效
           之日起施行,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
   条                                                 之日起施行。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条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为: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为: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案;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售资产、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第十三条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项的方案,并在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
           联交易等事项的方案,并在章程规定及股东
                                                      围内决定上述事项;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上述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第三十三
           行,董事会做出决定(包括书面传签的决定)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条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董事会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六)项事项作出
                                                      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由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
                                                      5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各由3名董
                                                      与考核委员会均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第四十九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条       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
                                                      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
           席,其中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席(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第五十七   效,修改时亦同,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条      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改时亦同。
           施行。

           3.监事会议事规则


条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第三十条
           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改时亦同。
           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