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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山欧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0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5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10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0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11

   第三节          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2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 12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理 ..................................... 12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13

第九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制度................................................................................. 14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14

第十一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
   (五)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关
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
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报送定期报
告、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交所
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
    以加盖监事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十二)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
件: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计划;
    (四)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本条参照《江山欧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秘办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和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
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
披露的唯一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
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三节         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
                          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按照《江山欧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向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
                                   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
保证向不同投资者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任何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
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
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
董秘办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秘办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该等信息,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
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为各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
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
构。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
然村8号。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570-4729200;传 真:0570-4690830;电
子邮箱:Securities@oupaigroup.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
    第七十五条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作出修订,
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
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