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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山欧派:江山欧派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10-22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1-081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
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汇票金额175,779,352.44元
以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
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一”)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1年9
月1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被告一及担保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支付未兑付
商业汇票金额175,779,352.44元及利息,同时请求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
制品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853号、
(2021)粤01民初1854号、(2021)粤01民初1855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诉讼标的61,240,658.13元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

    法定代表人:陆建辉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被告三: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61,240,658.13元以及利息(以
61,240,658.1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
月10日为229,227.18元);

    2、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61,469,885.31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
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被告一则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
应货款。

    2020年7月22日,因被告一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遂向原告开具了票
面金额为61,240,658.1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商票”)1张,票据号码
为230258404410820200722684336689,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为
原告,汇票允许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同一日,被告二向原告出
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被告二负责按
时兑付。

    2021年7月9日,原告将涉案商票通过买断式贴现的方式背书给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涉案商票2021年7月22日到期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分行已向被告一提示付款,被告一拒付。2021年8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分行向原告追索,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全额清偿了涉案商票款项。原告清
偿后已多次向被告一发出追索通知,但是都遭到被告一拒付,且涉案商票状态
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涉案商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票据债务”);
同时,由于承兑人被告一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
任。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三公司人
格混同,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
际控股股东,被告二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二:诉讼标的58,157,769.11元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

    法定代表人:陆建辉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被告三: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8,157,769.11元以及利息(以
58,157,76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
年9月10日为124,393.01元);

    2、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58,282,162.12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
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被告一则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
应货款。

    2020年8月21日,因被告一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遂向原告开具了票
面金额为58,157,769.1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商票”)1张,票据号码
为230258404410820200821705464020,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为
原告,汇票允许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同一日,被告二向原告出
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被告二负责按
时兑付。

    涉案商票2021年8月21日到期后,原告已向被告一提示付款,被告一拒付。
涉案商票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涉案商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票据债务”);
同时,由于承兑人被告一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
任。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三公司人
格混同,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
际控股股东,被告二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三:诉讼标的56,380,925.2元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

    法定代表人:陆建辉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被告三: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6,380,925.2元以及利息(以56,380,925.2
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为
211,036.93元);

    2、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56,591,962.13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
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被告一则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
应货款。

    2020年10月30日,因被告一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遂向原告开具了
票面金额为56,380,925.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商票”)1张,票据号码
为230258404410820201030759842321,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为
原告,汇票允许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30日。同一日,被告二向原告出
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被告二负责按
时兑付。
    2021年6月25日,原告将涉案商票通过买断式贴现的方式背书给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涉案商票2021年7月30日到期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分行已向被告一提示付款,被告一拒付。2021年8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分行向原告追索,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全额清偿了涉案商票款项。原告清
偿后已多次向被告一发出追索通知,但是都遭到被告一拒付,且涉案商票状态
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涉案商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票据债务”);
同时,由于承兑人被告一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
任。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三公司人
格混同,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
际控股股东,被告二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已经立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
1853号。

    (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
1854号。

    (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
1855号。

   (四)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