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兴通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对兴通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1.5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 1,076,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85,733,300.00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266,7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秋)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361Z001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1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置项目 12,200.00 12,200.00 2 MR 型成品油船舶购置项目 19,000.00 19,000.00 3 3 艘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置项目 28,700.00 28,700.00 4 2 艘不锈钢化学品船舶置换购置项目 21,630.00 21,630.00 5 数字航运研发中心项目 8,200.00 8,200.00 6 补充流动资金 38,450.00 9,296.67 合计 128,180.00 99,026.6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为 414,626,530.51 元,具体如下: 拟置换预先投 项目投资总额(万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入自筹资金金 元) 投入金额(元) 额(元) 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置 1 12,200.00 109,477,171.38 109,477,171.38 项目 2 MR 型成品船舶购置项目 19,000.00 178,581,486.56 178,581,486.56 3 艘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 3 28,700.00 75,092,872.57 75,092,872.57 置项目 2 艘不锈钢化学品船舶置 4 21,630.00 51,475,000.00 51,475,000.00 换购置项目 5 数字航运研发中心项目 8,200.00 - - 6 补充流动资金 9,296.67 - - 合计 99,026.67 414,626,530.51 414,626,530.51 四、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 A 股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合计 85,733,300.00 元(不含税),其中保 荐承销费用 64,560,000.00 元(不含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4,561,509.38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2,000,0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1,877,358.43 2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3 律师费用 330,188.68 4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353,962.27 合计 4,561,509.38 截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由自筹资金承担的发行费用增 值税额 3,873,600.00 元,因此,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扣除以募集资金 支付由自筹资金承担的发行费用增值税额后的净额为 687,909.38 元,本次拟用募 集资金置换 687,909.38 元。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5,314,439.89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鉴证报告”)。报告认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上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锐 张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