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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05-20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监事。董事或监事由获得选同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 30%以上,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
并接受股东质询。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召
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 股东代表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
事职责。

    第十一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
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
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
监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与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
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就
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第二十一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
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
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
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
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
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
他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按照本条办
法再重新进行选举,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
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六)若因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
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
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
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
规定,如有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