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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05-20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
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
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及
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船
长)等。

   第三条 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
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
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
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1.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2. 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
按月平均发放;

   3. 监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监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平均
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4. 高级管理人员: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工作津贴。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按月发放,监事津贴按每半年发放一
次。年度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作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工作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 公司盈利状况;

    4. 组织结构调整;

    5.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批,可以
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法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
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
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