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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1-19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兴通开元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开元”),为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306 万元整(玖仟叁佰零陆万元整),除此之外,公司未对兴通开元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信银泉惠字第 2022102340906621
号),就全资子公司兴通开元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9,306 万元(玖仟叁佰零陆万元
整)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兴通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11
月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
可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各子公司进行调剂,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等;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金融机
构就授信相关事宜的谈判、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担保相关的手续等。授权有效期
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该事项
做出有效决议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11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以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3)。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兴通开元提供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需
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未发生显著
变化。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兴通开元航运有限公司

    (二)登记证号码:74191071-000-06-22-9

    (三)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

    (四)首任董事:柯文理

    (五)业务性质:船舶买卖、船舶管理、船舶运营业务

    (六)成立日期:2022 年 6 月 30 日

    (七)地址:FLAT/RM A 12/F ZJ 300 , 300 LOCKHART RD WAN CHAI HK

    (八)股权结构:公司子公司兴通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九)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十)信用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主体

    1、保证人(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二)担保金额:人民币 9,306 万元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
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
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因甲方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
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国际海
运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
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976 万元,
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17.20%,
无逾期担保。

   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