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3-01-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持有的上海中船
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
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元洪律师行担任法律顾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
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 锐 曾文煜 刘博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