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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0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
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需要的基础
上,公司制定《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合
理、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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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考虑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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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发放分红的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利润分配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董
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说明理由。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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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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