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 运大厦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123,12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62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下午 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5,901,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0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持有公司股份 129,026,1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131%。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逐项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 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9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0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 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901,129 股,同意 59,893,029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9,026,129 股,同意 129,018,029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无法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9,026,129 股,同意 129,018,029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9,026,129 股,同意 129,018,029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8,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62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7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