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比依股份:关于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最
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私募基金”)。
     投资金额: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 4,2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浙江比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比依股份”)拟认缴 2,000 万元人民币,
占合伙企业 47.6190%的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
     相关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取得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风险。
    2、合伙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
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密切持续关注标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
及其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切实降低公司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有效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一步助力公司战略发展,公司拟以 2,000 万元
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私募基金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重点投资境内新能源
及智能家居等领域的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企业,公司在合伙企业中拥有
47.6190%的份额。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投资参
与设立私募基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私募基金设立的各项工作。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              北京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52945358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黎羽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6 层 09B、10A 号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          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31453
    北京云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
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
关系。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重庆市维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都利新能源”)
企业名称              重庆市维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1MA607QDJ5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彭姝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 20 号附 1 号、附 2 号、附 3 号(万
                      州经开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锂电池原材料、高能锂电池及相关产
                      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锂电池的技术转让;检
                      测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须经审批
                      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维都利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
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其他关系。
    2、自然人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
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的其他关系。
    3、自然人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
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
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基金规模:4,200 万元人民币
    (四)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五)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投资规模及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 缴 出 资 承担责任
                                       (人民币万元) 比例         方式
北京云晖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 200.00           4.7619%     无限责任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比依股份          有限合伙人           2000.00         47.6190%    有限责任

维都利新能源      有限合伙人           600.00          14.2857%    有限责任
自然人一          有限合伙人           1300.00         30.9524%    有限责任
自然人二          有限合伙人           100.00          2.3810%     有限责任
    以上各项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经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
实缴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变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1 合伙人
    1.1.1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云晖”)。
    1.2 总认缴出资额
    1.2.1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即人民币 4,200 万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
整)。
    1.3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1.3.1      普通合伙人北京云晖认缴出资 200 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1.3.2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出资。
    1.4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1.5 缴付出资
    1.5.1    各方同意,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
首期缴付出资为其认缴出资额的 20%(“首期出资”)。首期出资后,执行事务合
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资金需求计划安
排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对于每期缴付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缴付
到账时间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
列明该期出资实缴金额、到账时间(“缴付出资截止日”)以及缴付事由(如对投
资项目进行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的资金需求等)。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
通知的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
可以不实缴出资。合伙企业将以首期出资的缴付出资截止日作为合伙企业的“首
次交割日”。
    1.6 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将重点投资境内新能源及智能家居等领域的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
上市企业。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单一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合伙
企业认缴规模的 40%。
    经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实缴出资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调整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
    1.7 管理费
    1.7.1    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合
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总额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
管理费的总额,普通合伙人不分摊管理费,就每一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管理人
与其另有约定,其应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管理费:
    (1)     投资期内,每个计费年度的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在应支付该笔管理费当
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
    (2)     合伙企业退出期前四年内,每个计费年度的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在应支
付该笔管理费当时其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
之二(2%);
    (3)     合伙企业退出期的第五年及存续期限的延长期及清算期间均不收取
管理费。
    1.7.2    每一计费年度的管理费,由合伙企业按每年度预付。首期管理费应
于首个计费年度起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管理人。此后的管理费按
照每年度预付,即在前一个计费年度结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预付下一个计
费年度的管理费。管理人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因合伙企业投资期/退出期的提前终
止而退还。如某一计费年度内,合伙企业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计费年度管
理费的,则可于合伙企业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时立即支付。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
就任一有限合伙人而言,自首次交割日起每一个完整的周年为一个管理费计算期
间(“计费年度”)。为本条之目的,每一个完整的周年应以 365 天计算。
    1.7.3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管理费的支付应优先于其他任何费用和成本。
    1.7.4    管理人有权直接划扣合伙企业按照本条“管理费”项下约定应付的管
理费或指示合伙企业将应支付的管理费直接支付给管理人指定的主体。
    1.8 收益分配
    1.8.1    合伙企业就特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包括:
    (1)     因处置合伙企业持有之特定投资项目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而取得的现
金收益或非现金收益;
    (2)     因合伙企业对特定投资项目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
现金收益或非现金收益;以及
    (3)     特定投资项目的标的企业/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违约费等其他费用产生
的现金收益或非现金收益。
    但前述收益应当扣除(a)该等处置相应的合伙企业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包
括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合伙人获得的前述投资收益之
所得税)及该等处置引发的相应合伙企业费用;(b)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
合伙企业垫付的相关费用;及(c)应缴未缴的管理费。
    1.8.2    本合伙企业按特定投资项目即退即分的原则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就合伙企业取得的每一特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在扣除前述(a)(b)(c)所述
相关费用及相关违约金(如有)后,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应于本合伙企
业收到该等投资收益相关款项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顺序及原则
进行分配,但因税务、审计、外汇结算、主管机关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资
金预留、单笔或累计金额较小不便于进行分配等原因导致迟延的情形除外:
    (1)     现金分配
    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其中:按
照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所初步划分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
人;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所初步划分的金额,对于每一有限
合伙人而言,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和该有限合伙人另行约定,应当按照下列次序在
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i. 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特定投资项目之实缴出资额:先分配给该有限合伙
人直至其根据本(i)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以下金额之和:
   a)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特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
   b) 普通合伙人合理决定分摊到该特定投资项目上的合伙企业费用中对应的
   该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所分摊的部分。
    ii. 支付该有限合伙人之优先回报:在完成上述第 i 项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先
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依本第 ii 项分配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
i 项所得分配按年化投资收益率 8%计算之收益(即按照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税
前,计算期间从该有限合伙人该笔资金实缴出资日,到该有限合伙人收回其该笔
实缴出资额之日止,为免疑义,对于已收回的实缴出资就自收回日停止计算收回
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年化收益。如果一笔实缴出资额分两(2)次或多次收回的,
则核算上述投资收益率的期间应按每次收回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收回之日分段核
算)(本段项下分配额即“优先回报”);
    iii. 普通合伙人追补:在完成上述第 ii 项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先分配给普通
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直至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依本第 iii 项分配的
金额与该有限合伙人在上述第 ii 项所取得的优先回报的比例达到 20%:80%;
    iv. 超额收益分配:若经前述分配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的 20%分配给普通
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剩余部分的 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1.9 合伙人会议
    1.9.1    合伙人会议为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议事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
职责包括:
    (1)     听取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管理合伙事务情
况;
    (2)     根据本协议变更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3)     根据本协议变更经营范围、名称或经营场所;
    (4)     根据本协议决定除了本协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处理决定事项
之外,本协议内容的修订;
    (5)     根据本协议批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的退伙事项;
    (6)     根据本协议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更换事项;
    (7)     根据本协议决定本合伙企业的清算及解散事项;
    (8)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判断应提交至合伙人会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1.9.2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本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同意数有明确
约定的,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后
作出决议。
       五、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
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助力公司战略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取得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登记备案成立的风险。
    2、合伙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
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