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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依股份: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总资产和净
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解释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解释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
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
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
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本解释规定
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
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
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
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
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
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
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的性
质、内容和原因,以及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报表项目金额影响为 0,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