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19-07-0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元利
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
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的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
到公司一般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
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
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
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
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
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
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
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背书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
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背书转让)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
荐机构。
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背书转让)
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
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不
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
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
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9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为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的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工程款、设备购置款
等相关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及意见
2019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
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同意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元利科技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曾丽萍 王飞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