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2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93,321,218.48 元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
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
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
资子公司增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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