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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利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5,756,96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7.2835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
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冯国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李义田先生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85,731,169        99.9699     25,800     0.030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票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比例(%)
                                                                                 数
号
       关于部分变更募
1      集资金投资项目 6,270,870            99.5902 25,800         0.4098          0    0.0000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徐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