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1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在 2020 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审慎
独立的履行职责,时时关注公司信息,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运作等情况,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各项董事会议案,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表独立意见,坚
持科学审慎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组成及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报告期内独立董
事保持 3 名,其中张旭光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
姜宏青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增补姜宏青女士为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
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故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分别为姜宏
青女士、丁玲女士及韩布兴先生。第三届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所有委员会均有独立董事担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上述独立董事情况如下:
姜宏青,女,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丁玲,女,本科学历,硅酸盐工程专业学士学位,工程师、律师。
历任潍坊柴油机厂理化工程师、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东
潍柴华丰动力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韩布兴,男,博士,化学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科学院化
学研究所研究员、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旭光,男,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
资产评估师,历任潍坊和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北京永拓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副所长,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备证监会要求的独立性,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
职务,未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处取得独立董事
津贴外未予披露的其他收益,不存在任何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履职尽责情况
2020 年,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共召开 6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
任期内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报告,出席了各次董
事会并列席股东大会,发表专业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监督、指
导的积极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
(一)2020 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参会情况
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的情况
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会 会的次数
张旭光 1 1 0 0 否 1
丁玲 6 6 0 0 否 4
韩布兴 6 6 0 0 否 4
姜宏青 5 5 0 0 否 3
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业务动态,与公司管理层及证
券部沟通顺畅,积极参与会议讨论,独立、客观、审慎的形式表决权。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
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各项议案均获通
过。
(二)独立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在上述下设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具体
任职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任职独立董事 主任委员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韩布兴 刘修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姜宏青、丁玲 姜宏青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韩布兴、丁玲 韩布兴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丁玲、姜宏青 丁玲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战略委员会 4 次,三名独立董事均出席
了上述会议。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 年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的情形,亦不
存在为子公司及其他单位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监
督检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置换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
情形。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变
更为 23000 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事项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而进行的必要
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对公司完善产能布局和创新业
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分析和论证,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手续。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
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的
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并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六) 聘任审计机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上市期间提供审
计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为了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股东均能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承诺。
(八) 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积极有效的履行了对董事的职责,在日常事项的审议过程中保证客观。
独立,在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
利益,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1 年,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
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
合理化的建议,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姜宏青、丁玲、韩布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