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则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刘修华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秦国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俊玉先生、
刘玉江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李义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冯国梁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玉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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