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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监事会核查意见2021-09-2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元利化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审议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