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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2022-03-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丽萍                 联系方式:0531-6888919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飞                   联系方式:0531-68889236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对元利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5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度、规则、行为规范。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度、规则。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或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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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1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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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期履行相关承诺。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的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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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已出具《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元利科技
2021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元利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
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