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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6 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及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王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萍女士的任职资质、专业经历、职业操守能够满
足其岗位职责的需求。我们同意王萍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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