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贝通信 公告编号:2018-003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1 号)核准,并经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42 号)同意,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444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7.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285.4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
费用人民币 5,198.8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086.53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贝斯特通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 专户用途
武汉贝斯特通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总部及分支
信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行 127902468910838 35,330.67 机构服务机
限公司 营业部 构建设项目
武汉贝斯特通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研发与培训
信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武 汉 东 西 8111501013300523770 5,540.64
中心项目
限公司 湖支行
武汉贝斯特通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5210000010120100156 信息系统建
信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行 3,253.47
478 设项目
限公司 营业部
武汉贝斯特通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补充流动资
信集团股份有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77570188000303333 16,961.75
金项目
限公司 汉口支行
注:专户存储金额为 62,627.74 万元,包括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 61,086.53 万元以及尚未
划转的发行费用 1,541.21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
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世俊、郑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
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