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通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26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贝通信 公告编号:2019-017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公
司拟将名称由“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WuHan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变更为“China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名称变更需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同时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部
分修改。
本次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
手续及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 公司名称:武汉贝斯特通信集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贝通信集团股份
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Han Bester Group Telecom 英文全称:China Bester Group Telecom
CO.,LTD. CO.,LTD.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 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
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 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
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 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
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
东利益不受损害。 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 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东利益不受损害。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注:《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