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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贝通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 A0328号



致: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贝通

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贝通信”)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贝通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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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贝通信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年4月29日,中贝通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贝通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中

贝通信集团4楼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贝通信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贝通信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贝通信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贝通信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113,208,145股,占中贝通信股份总数的

33.5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13人,代表股份13,201,784股,占中贝通信

股份总数的3.908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贝通信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贝通信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贝通信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办理2020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284,529股,反对125,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96,829股,反对13,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26,356,729股,反对53,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贝通信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贝通信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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