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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贝通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4-15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规定,并结合《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本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
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因素。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下,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
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同时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并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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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
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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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表决权
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
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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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公司拟发行证券时,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
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拟发行证券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
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若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公司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
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
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
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
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调整机制
   原则上,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分红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
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可以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
议,对董事会制定的修改方案提出质询或建议。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
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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