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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贝通信: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3-23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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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本轮问询问题。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原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为 16,961.75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5.59%;截
                             1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原计划用于“总部及

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结余 21,107.50 万元变更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 57.43%。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前次募投资金变更用途后补充流动资金

占比的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应调减事项、是否符合

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 2022 年业绩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174.11

万元、206,652.75 万元、264,146.19 万元、101,852.46 万元,净利

润分别为 15,356.98 万元、6,788.00 万元、20,152.47 万元、4,047.31

万元,利润波动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1)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净利润大幅波动的原

因,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公司业绩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对比情况;(2)结合 2022 年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公

司 2020-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平均值是否低于 6%,公司是否持续满足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盈利要求;(3)结合期末在手订单等说

明公司后续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的风险提示是否

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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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未认定存在财务性投

资。

    请发行人说明:(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

需要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上海谋和氢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是否属于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

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的情形,未认定为

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3)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

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

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

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

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其他

    4.1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报告期内营

业收入的比例较高,3-5 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公司库龄 1 年以上的合同履约成本

金额及占比逐期增加。

    请发行人说明:(1)各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期后回款金额、

比例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结合具体项目和客户情况
说明 3-5 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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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的原因,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库龄 1 年以

上的合同履约成本对应的主要项目名称、金额、建设期、已收款

金额,项目进展、收款情况是否符合项目预期、是否存在长期停

工情形;1 年以上合同履约成本金额及占比逐期增加的原因,结

合前述情况及项目回款、期后转销等情况分析相关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业务资质已

到期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业务资

质,已到期业务资质是否已续期完毕,即将到期业务资质的续期

安排、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过程、依

据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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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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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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