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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民制药: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8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 1350313.69 元(截止 2018 年 6
    月 25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告已撤诉,涉案保证合同已无
条件解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825
民初 3992 号之一】,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
行龙游支行”)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龙游法院”)就其诉
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一)、王建松(被告二)、叶晓庆(被告
三)、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撤诉申请,浙
江龙游法院已准许温州银行龙游支行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
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原告温州银行龙游支行与浙江尼尔迈特针
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编号为 901022015 企贷字 00057 号、00058 号、
00059 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因到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浙江尼
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及担保人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诉至浙
江龙游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利息 71837.7 元(暂计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
    (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 10 号的
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 3-012019 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
字第 101-1542 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所有款项在 5918.9 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
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 10 号的
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 3-012018 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
字第 101-1541 号;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 3-012020 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
字第 101-1540 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5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在 4200 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二、 本次诉讼和解与撤诉情况
    鉴于各方均有意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2018 年 11 月 30 日,温州
银行龙游支行与盛智英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债权为:编号为 901022015 企贷字 00057 号、00058 号、00059
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及 901022016 个贷字 00038 号《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
债权。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述债权本金共计 48804104.72 元,债权利息
共计 4691890.91 元,债权本息共计 53455995.63 元。
    (2)标的债权的转让日为:盛智英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
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转让至受让方,
受让方由此代替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
    (3)标的债权转让的价款为:53455995.63 元。
    (4)标的债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盛智英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向温州银
行龙游支行划付保证金 1000 万元整,剩余款项 43455995.63 元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前支付完毕。
    盛智英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向温州银行龙游支行支付了债权转让保证金
1000 万元,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向温州银行龙游支行支付了剩余债权转让价款
43455995.63 元,并于 2018 年 12 月 2 日向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
解除函》,主要内容如下:
    (1)盛智英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成为涉案债权的债权人,享有涉案债
权对应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2)盛智英已明确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无须就涉案债权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或赔偿责任。
    (3)盛智英同意在受让债权后以债权人身份解除温州银行龙游支行与鄂州
二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温银 901022016 年保字 30002 号、温银 901022016
年保字 30003 号、温银 901022016 年保字 30004 号共三份《温州银行保证合同》。

    三、本次诉讼和解与撤诉执行情况
    2018 年 11 月 30 日,原告温州银行龙游支行向浙江龙游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浙江龙游法院裁定如下: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
价值 4200 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2018 年 11 月 30 日,盛智英已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取
得了与涉案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
    2018 年 12 月 2 日,盛智英以债权人的名义向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发出《保
证合同解除函》,明确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无须就涉案债权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或
赔偿责任,并无条件解除了温银 901022016 年保字 30002 号、温银 901022016
年保字 30003 号、温银 901022016 年保字 30004 号共三份《温州银行保证合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原告已撤诉且涉案保证合同已无条件解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825 民初 3992 号之一】
《保证合同解除函》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