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制药: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1-07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21-002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6 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 号)(以下简称“ 《警
示函》 ”),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莎、田云飞、张茜:
经查,我局发现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
题:
2020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 RTI 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二次修订案》,涉及 9
亿支安全注射针(EasyPoint)和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产品,总金额约为
5.4 亿元人民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30 个月内,将安全注射针(EasyPoint)
和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的单价提高 0.005 美元/支,直至 RTI 采购达到 9
亿支上述相关产品”,经查,2020 年 4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 RTI
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一次修订案》,对 RTI 出售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的
单价降低 0.005 美元/支,但公司未披露上述降价信息。公司对同类事件进行选
择性披露,未遵循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司
董事长李丽莎、总裁田云飞、董事会秘书张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
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送相关书面文件。同时,公司及相关
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
准确、完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