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济民医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2-01-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医疗”、“上市公司”、“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1 年度的规范运行、信守承
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潮康、陈乾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 月 19 日-2022 年 1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潮康
(五)现场检查方案及内容
    为履行好持续督导职责,国金证券根据济民医疗具体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计
划,确定本次现场检查需要关注的事项范围,以及本次现场检查的工作进度、时间
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阅读公司的相关制度文件、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重点关注
了济民医疗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

                                        1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方面。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之日,济民医疗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治理机制较好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
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较为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之日,济民医疗已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
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
告出具之日,济民医疗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济民医疗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经核查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明细台账及使用凭证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之日,
济民医疗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
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2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医疗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
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能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
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并经查阅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济民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五、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济民医疗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
及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济民医疗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重要方面的
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济民医
疗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