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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民医疗: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2-04-08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1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济民健康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
 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分
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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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
划提出预案。公司任一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公
司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差异化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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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条件及为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与
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明确意见;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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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
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
分配。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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