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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民医疗: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3-31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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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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