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2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庄奎龙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与庄奎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
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______________
邵建中 ______________
程青英 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