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6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
审核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
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
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
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
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强调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在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在公
司达到业绩目标后,激励对象将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绩
效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限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
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专用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______________
邵建中 ______________
程青英 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