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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凤鸣: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0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真审议会议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
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
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2、我们认真审查了郑永伟先生、李国平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及身体状况,
判定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未发现郑永伟先生、李国平先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郑永伟先生、李国平先
生担任公司总裁助理,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郑永伟先生、李国平先生担任公司总
裁助理。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专用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______________


                   邵建中         ______________


                   程青英         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