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拟投资设立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对公司扩大产能,提升市场竞争力有着积极 推动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______________ 邵建中 ______________ 程青英 ______________ 201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