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3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公司
履行股东义务的必要途径,有利于实现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将
本次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______________
邵建中 ______________
程青英 ______________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