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 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参与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重整的事项,服务于公司 “一洲两湖”战略布局,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整体利 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______________ 邵建中 ______________ 程青英 ______________ 202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