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3-23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
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等。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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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
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标准及
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
格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否从各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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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是
否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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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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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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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
导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停牌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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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重大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复牌并公告;
(二)重大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 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
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公司各部门经理
或各子公司总经理为涉及本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各部门或子公司设
信息披露联络员一名,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处之间的信息披露联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
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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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
发布监事会公告。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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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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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编制和报送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
及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各相关义务人,相关义务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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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工作,制定编制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实施;
(二)证券部在每年第一季度、中期、第三季度、年度结束前十个工作日,
向财务部征询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预计完成日期,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后完成
定期报告的披露日期预约工作;
(三)证券部根据证监会的定期报告编制规则要求向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下发
《工作联系函》,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根据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其
中年度报告或按相关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进行财务审计
的中期报告、季度报告需计划财务部提供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两名注
册会计师签字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审核报告);
1、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定期报告;
3、定期报告披露前三个工作日内提请董事会审议;
4、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三会”信息披露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其他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当涉及必须或可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
发生时(具体事件信息披露标准由公司证券部在每年年度报告公告后五个工作日
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为基准
修订后下发至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该重大事件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在该重大事
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以内)将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送证券部;
2、证券部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3、董事会秘书审核,不需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由证券部存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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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如需公告,由证券部拟定公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审查并签字;
6、证券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7、以上工作须在二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证券时报》发布。信息披
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证券部工作
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
投资者自行作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对超出公开信息范围的提问应尽量委婉回
避或要求其留下联系方式待请示董事会秘书后作答,对即将公告但尚属保密期的
信息,应遵循保密原则但应提醒投资者注意将公告的时间和报刊。除此以外,任
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
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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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
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
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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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
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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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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