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凤鸣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大兴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有效期限延长。我们认为本次延长相关期 限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同意将次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